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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标准化管理规定(2016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九条 民航局依法对民航标准化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第十条 民航局标准化管理职能部门负责统筹组织管理民航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第十一条 民航局各职能部门具体分工管理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第十二条 民航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第十三条 民航各企业应贯彻落实国家和民航局有关标准化的规定,开展标准化工作。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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