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标准化管理规定(2016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民航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开展民航标准化基础理论和政策研究,提出标准化工作的建议;

受理并初审行业标准项目的立项申请,提出年度立项计划建议;

初审、复核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草案,参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审查;

负责行业标准的出版、发行;

起草专项基础标准;

负责标准信息资料管理、技术咨询和人员培训工作;

协助民航局标准化管理职能部门和各职能部门组织实施有关标准;

组织、参加与本行业有关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活动,开展技术交流,跟踪国内、外标准化发展动态;

履行民航局委托的其他标准化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