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标准化管理规定(2016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民航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开展民航标准化基础理论和政策研究,提出标准化工作的建议;
受理并初审行业标准项目的立项申请,提出年度立项计划建议;
初审、复核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草案,参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审查;
负责行业标准的出版、发行;
起草专项基础标准;
负责标准信息资料管理、技术咨询和人员培训工作;
协助民航局标准化管理职能部门和各职能部门组织实施有关标准;
组织、参加与本行业有关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活动,开展技术交流,跟踪国内、外标准化发展动态;
履行民航局委托的其他标准化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