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2022年) 第八章 飞行前和飞行后航空情报服务 第一节 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2022年) 第一节 第八章 飞行前和飞行后航空情报服务 第一节 飞行前航空情报服务 第九十七条 机场民用航空情报单位的飞行前航空情报服务主要包括:飞行前资料公告、讲解服务及资料查询。 第九十八条 接受飞行前航空情报服务的单位,应当与有关机场民用航空情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服务协议应当明确双方的责任与义务、服务内容与方式等。 第九十九条 机场民用航空情报单位的航空情报员,应当于每日本机场飞行活动开始前90分钟,完成提供飞行前航空情报服务的各项准备工作,主要包括: 第一百条 机场民用航空情报单位应当提供飞行前资料公告,提供飞行前资料公告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 航空情报员认为有必要或者机组有要求时,应当提供讲解服务。 第一百零二条 航空情报员在提供讲解服务时,应当按照讲解服务清单,逐项进行提示或者检查,结合不同飞行的要求,对有关项目进行重点讲解。讲解服务清单的内容应当包括: 第一百零三条 为我国机组提供飞行前航空情报服务时,航空情报员应当讲解和受理查询与该机组飞行任务有关的资料。为外国机组提供飞行前航空情报服务时,航空情报员只能讲解和受理查询《中… 第一百零四条 向机组提供自我准备所需要的规定和资料,包括: 第八章 目录 第九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