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2022年)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二条 航空情报员在提供讲解服务时,应当按照讲解服务清单,逐项进行提示或者检查,结合不同飞行的要求,对有关项目进行重点讲解。讲解服务清单的内容应当包括:
法规与程序,包括航空资料及其修订、航空资料补充资料、空域使用的程序、空中交通服务程序、高度表拨正程序;
气象服务简况,包括气象设施、预报和报告的可用情况以及其他获得有效气象情报的规定;
航路及目的地信息,包括可用航路的建议,保证航路安全高度的航迹、距离、地理和地形特征,机场和机场设施的可用性,导航设施的可用性,搜寻援救的组织、程序和设施;
通讯设施和程序,包括地空通信设施的可用性、通信程序、无线电频率和工作时间;
航行中的危险情况;
其他影响飞行的重要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