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2022年) 第八章 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2022年) 第八章 第八章 飞行前和飞行后航空情报服务 第一节 飞行前航空情报服务 第九十七条 机场民用航空情报单位的飞行前航空情报服务主要包括:飞行前资料公告、讲解服务及资料查询。 第九十八条 接受飞行前航空情报服务的单位,应当与有关机场民用航空情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服务协议应当明确双方的责任与义务、服务内容与方式等。 第九十九条 机场民用航空情报单位的航空情报员,应当于每日本机场飞行活动开始前90分钟,完成提供飞行前航空情报服务的各项准备工作,主要包括: 第一百条 机场民用航空情报单位应当提供飞行前资料公告,提供飞行前资料公告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 航空情报员认为有必要或者机组有要求时,应当提供讲解服务。 第一百零二条 航空情报员在提供讲解服务时,应当按照讲解服务清单,逐项进行提示或者检查,结合不同飞行的要求,对有关项目进行重点讲解。讲解服务清单的内容应当包括: 第一百零三条 为我国机组提供飞行前航空情报服务时,航空情报员应当讲解和受理查询与该机组飞行任务有关的资料。为外国机组提供飞行前航空情报服务时,航空情报员只能讲解和受理查询《中… 第一百零四条 向机组提供自我准备所需要的规定和资料,包括: 第二节 飞行后航空情报收集 第一百零五条 机场民用航空情报单位,应当收集机组飞行后对有关飞行保障设施工作情况的意见、鸟群活动等信息,以及机组填写的《空中交通服务设施服务状况及鸟情状况报告单》,具体内容见… 第一百零六条 机场民用航空情报单位收集到《空中交通服务设施服务状况及鸟情状况报告单》或者其他相关信息后,应当根据信息内容及时转告有关部门处理。 第一百零七条 收到《空中交通服务设施服务状况及鸟情状况报告单》或者其他相关信息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核实有关情况,并将处理情况反馈机场民用航空情报单位。 第九十六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