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情报培训管理规则(2016年) 第六章 民用航空情报培训管理规则(2016年) 第六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民用航空情报培训机构从事航空情报基础培训活动,未按第十五条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地区管理局责令停止培训,并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民用航空情报培训机构违反本规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止培训,并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 第四十四条 组织岗位培训的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整改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