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2006年)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2006年) 第五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情报员实行执照管理制度。未持有效情报员执照的人员,不得独立从事航空情报工作。 第二章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