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2006年) 第三章 情报员执照的申请与颁发 第十七条 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2006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情报员执照的申请与颁发 第十七条 情报员执照由民航总局局长或者其授权人员签署颁发。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