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2006年) 第三章 情报员执照的申请与颁发 第十六条 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2006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情报员执照的申请与颁发 第十六条 申请人的技能考核应当由航空情报检查员主持,并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申请人参加技能考核应当已经取得理论考试合格证并满足申请人经历要求;申请人技能考核合格的,应当为其颁发技能考核合格证;技能考核合格证有效期为1年。 用于技能考核的模拟机、软件及相关设施应当符合总局空管局的规定和要求。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