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2006年) 第三章 情报员执照的申请与颁发 第十五条 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2006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情报员执照的申请与颁发 第十五条 申请人的理论考试应当由航空情报检查员主持,并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申请人理论考试合格的,应当为其颁发理论考试合格证;理论考试合格证有效期为3年。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