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2006年)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条 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2006年) 第十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条 情报员所在单位应当将情报员的岗位培训、技术考核、执照检查、岗位工作等技术经历完整、如实地记录在《民用航空情报员技术档案》中。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