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2006年)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九条 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2006年) 第九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九条 民航总局可以根据航空新技术发展应用情况以及采用的航空情报服务方式和手段,对持照人的知识、技能和经历做出补充要求。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