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2021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通用航空导航设备需要进行投产开放备案的,应当在投产校验飞行校验报告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下列资料备案:

按照本规定附件6填写的通用航空导航设备备案表和附件4填写的民航导航设备资料增改表;

投产校验飞行校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