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2021年) 第三章 通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运行 第二节 投产开放管理 第四十五条 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2021年) 第四十五条 第三章 通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运行 第二节 投产开放管理 第四十五条 通用航空导航设备需要进行投产开放备案的,应当在投产校验飞行校验报告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下列资料备案: 按照本规定附件6填写的通用航空导航设备备案表和附件4填写的民航导航设备资料增改表; 投产校验飞行校验报告。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三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