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2021年) 第三章 通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运行 第二节 投产开放管理 第四十四条 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2021年) 第四十四条 第三章 通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运行 第二节 投产开放管理 第四十四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受理申请后,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许可证件送达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将书面决定通知申请人。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