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2016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2016年) 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规定,未取得导航设备开放许可将设备投入使用的,由地区管理局予以制止,并建议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者和相应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