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2016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2016年) 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通过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开放许可的,由地区管理局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民航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撤销其已经取得的许可。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