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2016年) 第三章 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2016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导航设备的关闭 第二十三条 取得开放许可和批准并处于正常运行的导航设备不得擅自关闭。 第二十四条 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需要按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对设备进行维护、检修,在征得相关运行单位同意后,可以临时关闭设备。但应当提前制定维护、检修计划,尽量缩短设备关闭… 第二十五条 导航设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立即关闭该设备: 第二十六条 导航设备在实施飞行校验期间应当关闭。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关闭情形消失后(需申请特殊开放的情况除外),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立即恢复设备正常运行。 第二十八条 导航设备不再提供使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关闭并撤除。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区管理局责令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关闭相应的导航设备: 第三十条 依照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关闭后需要重新开放使用的导航设备,应当按本规定要求申请投产开放许可。 第三十一条 依照第二十九条第(二)(三)(四)(五)款规定关闭后需要重新开放使用的导航设备,应当按本规定要求申请特殊开放许可。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