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2018年) 第二章 安全管理要求 第四节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2018年) 第四节 第二章 安全管理要求 第四节 人员培训 第二十四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规定完成必需的安全管理培训,并定期参加复训。 第二十五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生产运行相关岗位人员制定安全培训大纲和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其内容和质量应当满足相应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定期组织复训和考核。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或者经教育和培训后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七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培训质量实行监督,确保培训目的、内容和质量满足相关要求。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