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反应和家属援助规定(2005年)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十条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反应和家属援助规定(2005年) 第十条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十条 民航总局接到事故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并做好续报工作。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