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反应和家属援助规定(2005年)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九条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反应和家属援助规定(2005年) 第九条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九条 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同民用航空器失去联络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内报告民航总局。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