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2007年) 第七章 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2007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民航总局新闻发言人或者由民航总局指定的人员负责事故信息的发布工作。其他单位和个人在调查工作结束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或者透露有关信息。 第四十九条 因非法干扰造成的事故,公安部门需要调查的,由调查组予以协助。 第五十条 调查中涉及司法调查时,调查组应当与司法部门进行协调。 第五十一条 事故善后处理和责任追究按照国务院和民航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涉及军、民航双方的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查。 第五十三条 事故或事故征候发生后,事发单位应当如实向组织调查的部门报告直接经济损失。如果决定修复航空器,应当开列详细的修复费用清单,列明各单项费用和总费用。 第五十四条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3修正案颁布后,民航总局将对其进行评估,决定采纳的,及时修订本规定;需要保留差异的,及时将差异通报国际民航组织。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民航总局于2000年7月19日公布施行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93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