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2004年) 第五章 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2004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空域数据 第九十七条 空域数据应当标准化,保证其准确性、完整性和真实性,同时兼顾已经建立的质量系统程序的要求。 第九十八条 空域数据的准确性应当按照95%概率的可信度确定,并且应当按照测量的、计算的和公布的三种类别列出。 第九十九条 空域数据的完整性应当根据数据错误所造成的潜在危险和数据项的用途来确定。空域数据按照下列完整度分类: 第一百条 在空域数据的电子存储或者传送过程中,应当使用循环冗余校验方法对数据的完整度水平进行监控。对于关键数据,应当使用32位冗余校验;对于基本数据,应当使用24位冗余校… 第一百零一条 空域数据按照使用性质分为空域结构数据和空域运行数据。空域结构数据包括导航设施数据、空中交通服务区域数据、机场管制地带数据等。 第一百零二条 空域数据的管理包括采集、整理、汇编和应用。空域数据的存放形式分为文本格式和计算机数据库格式。两种格式数据的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第一百零三条 各类空域数据应当符合规定的质量和标准格式要求,并按照空域建设和使用程序以及国家保密的有关规定处理、使用和保存。 第九十六条 目录 第九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