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2004年) 第九十六条

第九十六条 空中禁区、空中限制区和空中危险区应当使用代号识别,并按照航行情报发布规定公布下列资料:

区域的名称或者代号;

区域的范围,包括垂直和水平范围;

区域的限制条件;

区域活动的性质;

其他要求提供的内容。

空中禁区、空中限制区和空中危险区的代号按照本办法附件七《空中禁区、限制区和危险区代号的识别规范》指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