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2004年) 第四章 空域规范 第十节 特殊区域 第九十六条 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2004年) 第九十六条 第四章 空域规范 第十节 特殊区域 第九十六条 空中禁区、空中限制区和空中危险区应当使用代号识别,并按照航行情报发布规定公布下列资料: 区域的名称或者代号; 区域的范围,包括垂直和水平范围; 区域的限制条件; 区域活动的性质; 其他要求提供的内容。 空中禁区、空中限制区和空中危险区的代号按照本办法附件七《空中禁区、限制区和危险区代号的识别规范》指配。 第九十五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