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2004年) 第四章 空域规范 第十节 特殊区域 第九十五条 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2004年) 第九十五条 第四章 空域规范 第十节 特殊区域 第九十五条 特殊区域应当确保与周围空域、航路和航线之间的侧向和垂直缓冲区。无法保证要求的侧向或者垂直缓冲区的,经批准可以适当缩小,但必须在通信、导航或者监视等方面予以保障。 第九十四条 目录 第九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