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 第七十三条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防科工委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 目录 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