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企业进口民用爆破器材产品、生产所用的具有爆炸危险属性的原材料,应当填写由国防科工委统一制定的《民用爆破器材产品进口申请审批表》,报国防科工委审核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