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民用爆破器材储存专用仓库经省、区、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及其他有关部门审查验收合格后,方准使用。

民用爆破器材储存专用仓库改扩建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