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 储存民用爆破器材的仓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

配备符合要求的专职守卫人员和保管员;

配有完善的防盗防爆防火报警设施;

具有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