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 第四章 储存和运输 第四十六条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 第四十六条 第四章 储存和运输 第四十六条 储存民用爆破器材的仓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 配备符合要求的专职守卫人员和保管员; 配有完善的防盗防爆防火报警设施; 具有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