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 第四章 储存和运输 第四十八条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 第四十八条 第四章 储存和运输 第四十八条 储存民用爆破器材,应当建立严格的仓库守卫看护制度、出入库查验、登记制度。仓库内民用爆破器材的存放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的要求。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