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 第三章 购销管理 第四十三条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 第四十三条 第三章 购销管理 第四十三条 直接从事民用爆破器材产品销售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所经销产品的基本知识,并接受省、区、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