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 第三章 购销管理 第四十二条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 第四十二条 第三章 购销管理 第四十二条 民用爆破器材产品实行政府指导价,买卖合同的供需双方应在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中准出厂价格、浮动幅度及经营费率范围内,确定民用爆破器材产品的买卖价格。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