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民用爆破器材产品买卖合同由供需双方协商签订。

国防科工委可根据国家需要下达指令性计划,组织供需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供需双方必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