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民用爆破器材产品买卖合同经国防科工委或省、区、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合同生效后,供需双方应当严格执行。
供需双方不在同一省区的,双方所签订的买卖合同由国防科工委审批;供需双方在同一省区的,双方所签订的买卖合同由省、区、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特殊情况下也可由国防科工委审批。合同生效后变更的,应将变更后的合同附本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民用爆破器材买卖合同生效后,附本应当及时报所在地公安部门备案。
供需双方不在同一省区的,双方所签订的买卖合同由国防科工委审批;供需双方在同一省区的,双方所签订的买卖合同由省、区、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特殊情况下也可由国防科工委审批。合同生效后变更的,应将变更后的合同附本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民用爆破器材买卖合同生效后,附本应当及时报所在地公安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