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 第三章 购销管理 第三十八条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章 购销管理 第三十八条 民用爆破器材产品实行定向销售。民用爆破器材经营企业依据与生产企业签订的书面买卖合同购买民用爆破器材产品。 民用爆破器材大宗用户依据与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签订的买卖合同购买民用爆破器材产品。零散用户依据公安机关核发的准购证购买民用爆破器材产品。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