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四条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 第十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四条 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民用爆破器材行业协会、学会依法开展活动,业务上接受国防科工委的指导。 第十三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