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三条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 第十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三条 民用爆破器材的产品、专用生产设备及主要原材料(含半成品)目录由国防科工委公布。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