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八条 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人员在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