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九条 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民用爆炸物品目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商请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04)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