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企业涂改、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审批单》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