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应当向国防科工委提交以下材料: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申请文件;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批表》(一式3份,见附件1);
企业注册地和拟建生产作业厂点所在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意见;
可行性研究报告;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环境评价机构出具的环境评估报告;
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