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国防科工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5日内1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