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国防科工委对生产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年检表》(一式3份,见附件2)报送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审查盖章后,报国防科工委。
国防科工委自收到《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年检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在年检表上盖章;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限期整改:
当年企业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企业本年度能够满足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
通过当年安全生产许可年检审查。
国防科工委自收到《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年检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在年检表上盖章;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限期整改:
当年企业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企业本年度能够满足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
通过当年安全生产许可年检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