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及其编号仅限本企业使用,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