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防科工委依法办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注销手续: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提出换证申请或换证申请未获批准的;

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被依法终止的;

颁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被依法撤销的;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生产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