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防科工委依法办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注销手续: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提出换证申请或换证申请未获批准的;
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被依法终止的;
颁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被依法撤销的;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生产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提出换证申请或换证申请未获批准的;
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被依法终止的;
颁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被依法撤销的;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生产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