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资格管理规定(2019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资格管理规定(2019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考核单位不得开展影响资格考核公平、公正的培训活动,不得收取考试费用。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