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资格管理规定(2019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资格管理规定(2019年) 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28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5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