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资格管理规定(2019年) 第五章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资格管理规定(2019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资格考核的具体内容和评定标准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发布。 第三十八条 考核单位不得开展影响资格考核公平、公正的培训活动,不得收取考试费用。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28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5号)同时废…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