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2019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2019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中相关违法信息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