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2019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2019年) 第四十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对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