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2016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出现导航设施、目视助航设施或气象探测设施故障或者其他影响安全运行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临时改变飞行程序和提高运行最低标准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以航行通告等形式立即修改并通知有关运行单位和人员,但事后应当及时向地区管理局报告并获得批准。紧急情况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原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并报告地区管理局。

如导航设施和气象探测设施隶属于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在该设施出现故障或者其他影响安全运行的紧急情况时,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机场管理机构。